01/04/2010
要聞港聞
兩岸國際
財經
娛樂
副刊
SUN樂園
體育
馬經
波經
社論專欄
愛心基金
昔日太陽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上一則
下一則
控方須付恒生前主任訟費
【本報訊】恒生銀行前主任黃大偉被指收賄和串謀詐騙恒生銀行,早前由加拿大引渡返港受審,經審訊後他前日於高院裁定無罪釋放,他即時透過代表律師,要求控方支付其訟費。法官昨日聽畢控辯陳詞後,下令控方須支付黃在香港的抗辯訟費,初步估計約二百萬元;但對於黃在加拿大反對引渡返港受審所涉約八十萬元訟費,則下令要由黃自己負責。
案件編號:HCCC 176 /09
要聞港聞
兩岸國際
財經
娛樂
副刊
SUN樂園
體育
馬經
波經
社論專欄
愛心基金
新聞總覽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