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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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學業大退女童獲賠236萬

本文重點
十二歲女童踏單車過馬路時被的士撞至重傷,在醫院一度昏迷十日,事後腦部雖無嚴重後遺症,但從此步行微跛,右腿亦留下難看傷疤。由於她經常要缺課接受物理治療,學業成績一落千丈,未能繼續就讀校內精英班和選修理科,當醫生志願成為泡影。高院昨裁定肇事司機要向她賠償二百三十六萬餘元。

此宗意外在○六年二月五日發生,當時本案原告馮詠儀就讀中一,她現已升讀中五。當日下午她學琴後,踏單車橫過將軍澳寶康路,遭被告陳勇前(譯音)所駕的士撞到,飛彈到數米外的花槽,腦部受傷並且右脛骨及小腿骨折,留醫近兩個月出院。

原告在出事後翌年由親人代為入稟高院,向被告索取賠償。與訟雙方其後達成協議,原告同意自己要對受傷負兩成半責任,被告則負七成半,賠償額則交法庭判斷。

做醫生夢想落空

除身體損傷外,意外亦影響到原告的學業。本案今年一月聆訊時,原告及其副校長均作供表示,原告出事前成績中上,就讀校內之精英班,志願能成為醫生。車禍後,原告拒絕校方的留級建議,結果雖能升上中二,但未能留在精英班。原告之後更因要接受頻密的物理治療,被迫長期在下午缺課,到升中四時終因成績欠佳,未能選讀理科,做醫生的夢想落空。原告亦與體育課絕緣,彈琴也因腿傷而停滯不前。

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接納原告是一名勤力學生,成績因車禍退步,但法官未能確定她如無遭遇車禍,是否肯定能成為醫生,因人的成長歷程變數太多。法官概括估計原告因此事承受的收入損失為一百八十萬元,連同因傷勢引起的身心痛苦等,總賠償額應為三百一十五萬多元,但減去原告自己要付四分之一責任,最後判原告可得二百三十六萬多元賠償。

案件編號: HCPI 6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