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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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流水:貪官潛伏期

清華大學有「反腐專家」研究發現,內地貪官的腐敗潛伏期呈大幅延長趨勢,由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平均兩至三年,延長至最近十年的五至六年,幾乎人人都是潛伏高手。官方媒體也曾透露過數據:近年被查的省部級高官罪案中,平均潛伏期為六點三一年,最長十四年。

貪官從收第一筆錢到被雙規的時間跨度為潛伏期。潛伏期愈長,危害愈大,潛得愈久,食得愈深,愈潛愈貪,愈貪愈多,近年曝光的貪腐大案,動輒千萬上億,均為貪官經年潛伏所得。廣東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自定六千萬元受賄目標,得手三千萬元後才露出水面,整整潛伏二十年。

潛伏要修練偽裝功夫,有時須付出代價。「打黑英雄」文強、「明星市長」許宗衡都是功夫一流的潛伏者,也曾是身披光環的好官能吏。江蘇鹽城市原人大主任祁崇嶽,一日三餐稀飯饅頭,長年布衣,家裏電器不值兩萬元,結果查出十一年受賄三百萬元。

貪官潛伏期延長,「邊腐邊升」、「愈腐愈升」也愈演愈烈,對貪官本人來說,多一天潛伏,多一分收穫,多一次從容處理贓物的機會,也多一條浮出水面後的生路。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劉佐卿,搶在紀委下手前,向國外轉移一億元資金後,攜一家八口逃到國外……

一個貪官「成功」潛伏十年不被發現,可以說他精於偽裝;一批貪官能夠潛伏十年不被發現,可以怪制度缺失,猶如無掩雞籠;然而,當所有貪官都有本事潛伏多年,甚至形成「潛伏定律」時,誰又能講清箇中原因呢?

申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