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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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特搜:僱傭合約倘訂明工時 無理OT可索償

僱傭合約倘訂明每周工時,而僱主在未徵得僱員同意下強制僱員超時工作,僱員有權向僱主索償。現行的《僱傭條例》並無就超時工作進行規範,有關安排取決於僱主及僱員之協議和僱傭合約條款。不過,若僱主擅自及無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便可向僱主提出申索。

勞工處表示,《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旨在防止僱主為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解僱員工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只要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其僱傭合約並無明文規定僱主可作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例如僱員有不當行為、不符工作所需資格、裁員或業務需要等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便可向僱主索償。

須三個月內通知僱主

僱員若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三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若僱員想透過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則須在更改合約條款生效後九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