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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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入稟求7-Eleven交吉

【本報訊】屯門啓發徑富恆大廈一地舖的業主入稟高院,指租用其舖位經營「7-Eleven」便利店的牛奶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於租約屆滿後仍未將舖位交吉,令業主無法將舖位交給新租客,要求高院下令被告交出舖位及賠償損失。

入稟狀指,原告陳添福及陳建文是涉案舖位業主,於○七年至○九年間將該舖位租給被告,每月租金為六萬五千元,租約於○九年十二月屆滿。原告在租約屆滿前建議被告續租,但要加租至七萬元,被告拒續約。

原告於○九年十二月與新租客簽署臨時租約,以每月八萬二千元出租該舖位。但被告在租約屆滿後未有將該舖位交吉給原告。

案件編號:HCA 2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