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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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姦14歲女上訴 重審仍判囚90月

十四歲女生疑被二十歲漫畫店男助理強姦,事後女生在日記寫下「破處」字句,其母看到該「破處日記」起疑報警,涉案男助理前年就強姦罪在高院被判囚七年半,他雖然早前上訴得直,但案件經發還重審後,他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強姦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時嚴斥被告毫無悔意,判他與上一次審訊時相同的七年半監禁。

被告張學文,被控○八年一月三日於屯門住所內,強姦當時十四歲的女事主。被告昨聞判後表現平靜,惟他多名到庭旁聽的女親人則表現激動,在庭上嚎哭。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早前報讀公開大學的商業文憑,並打算在獄中繼續進修。

涉案日記發還事主

法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女事主事發後情緒失控及變得沉默,亦不想再在網上寫日誌;而報告亦指被告雖然並非變態,重犯機會亦不大,法官更形容被告「係乖仔,第一次犯案」,惟他至今仍然否認犯案,表現沒有悔意。

法官又形容本案嚴重之處是事主只得十四歲,加上被告犯案時無用避孕套,令事主有機會懷孕。法官對被告家人深表同情,形容事件令被告母親情緒崩潰,惟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訊息,不能容許有關行為,故判上述刑期,而涉案的「破處日記」則發還事主。

案情指,被告於○七年初在漫畫店工作時與事主有一面之緣,後來二人在互聯網上再偶然遇上,經常在網上對話。事發日被告首次邀請事主到其家見面,期間被告在房強姦事主。事主事後告知友人及將事件記於日記內,其母因為見到事主成績下滑,翻閱她日記時赫見「破處」兩字起疑,遂報警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 1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