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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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跑步墳場當運動場

公眾墳場少保安人員巡邏,本報記者日前在墳場巡視期間,亦發現有人視墳場為運動場,在墳場山坡的路徑跑步,有的則將墳場當作為出入其他地方的捷徑。其實,根據《公眾墳場規例》第十一條「行為及舉止」,所有進入公眾墳場的人士都會受到限制,任何人違反即屬犯法,最高被罰港幣五千元。

該條文訂明,禁止在公眾墳場範圍內銷售及派發任何物品。除非事前獲批准,否則市民亦不能在墳場內舉行公眾集會。市民如毀壞或塗污任何墳墓,或作埋葬之用的壁龕、墓石,甚至乎樹木,均屬違法。

此外,市民嚴禁在圍繞墳場的牆壁、柵欄、樹木、障礙物、紀念碑、墓石、石碑或裝飾物上攀爬,否則也會觸犯法例。另外,未得食環署署長准許,亦不能在墳場範圍拍攝電影或挖掘土壤。不過,食環署至今仍未檢控任何違規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