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兩中五生擲水彈判社服

【本報訊】一對中五男女學生,疑因公屋樓下公園傳來噪音,在十三樓的單位內連擲四個水彈洩憤,被控高空擲物罪,二人早前承認控罪,昨於荃灣法院各被判罰社會服務令一百五十小時,另各須繳付堂費一千元。有區議員認為,目前本港對高空擲物的刑罰過輕,阻嚇性等於零。

案中男被告韓明希(十八歲),女被告楊靜文(十六歲),報稱中五學生。控罪指他們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十六日,從女被告位於葵涌麗瑤邨富瑤樓的十三樓住所內,將水袋擲到樓下公園。兩人事後辯稱不滿樓下公園平台傳來噪音。

男被告承認兩項高空擲物罪,女被告亦承認一項高空擲物罪。裁判官昨日判刑時指出,感化官報告認為兩人適宜判罰社會服務令或接受感化,遂判二人上述刑罰。

案件編號:TWCC 397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