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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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境外侵犯兒童 港可審理

【本報訊】律政司今次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一五三P條起訴涉嫌跨境犯案的李國華,該條例是於○三年在《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生效後修訂,旨在禁止任何與香港有關係的人,在香港境外對未滿十六歲的兒童作出性行為,否則可受到香港法律制裁。

○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香港為更進一步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第一八二號》中所釐定的責任,實施《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之後本港再對《刑事罪行條例》作出相應修訂,將一五三P條中所列之對兒童的性罪行,執行範圍擴大至香港以外地區。

惟今次並非本港首次引用此條例,○六年七月,中年鋼琴男教師陸宗澧,帶同一名十四歲香港男生往廣州比賽時,在酒店房間內非禮對方。該男教師事後在港被起訴,他在高等法院認罪,判入獄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