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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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32警員觸犯刑罪革職

【本報訊】近年警隊形象插水,數字顯示,過去兩年共有三十二名警務人員因觸犯刑事罪行被終止服務(包括革職及飭令退休),其中一名更是督察級人員。同期亦有一百七十二名警務人員接受紀律聆訊,其中十五人為督察級或以上人員。

警方發言人表示,過去兩年因警務人員違規而進行的紀律聆訊共有一百四十一宗,涉及一百五十七名員佐級人員及十五名督察級或以上人員。警隊過去兩年亦發出二百二十一個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因觸犯刑事罪行被警方革職的警務人員有三十二人,包括三十一名員佐級人員及一名督察級人員。

根據《警察通例》,除非為執行職務,否則警務人員不得與罪犯及三合會會員來往,警隊近期進一步規定,某些人即使不屬於罪犯或三合會會員,但若可能損害警隊聲譽或令公眾對警隊失去信心,警務人員亦不應與之來往,否則同樣會被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