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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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投槍:先講人道再論獸道

內地起草《反虐待動物法》,明令禁食貓肉、狗肉,違者可被罰款最高五千元並拘留十五天,具悔過書。這部法律若能通過,好是好,問題是中國向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法等於無法。豈不聞廣東人說,「香肉滾一滾,神仙站不穩」,這香肉就是狗肉啊,不准廣東人食狗肉、做神仙,難囉,要不先交罰款再吃也行。

聽我這麼一說,肯定有愛護動物者翻我的舊帳:喂!魯迅,你自認曾虐待貓,還不止一次高呼「痛打落水狗」,顯見是貓狗的敵人,當然不贊成保護動物。我得承認,我對貓狗是沒有好印象,在《兔和貓》一文中,我記述童年時鄰居三太太買來一對可愛的兔子,給孩子們帶來極大的快樂,但後來有兔崽子被大黑貓咬死。在《狗.貓.鼠》一文中,我提到兒時聽到貓深夜交配時的嚎叫,令人毛骨悚然,尤其是得知我養的隱鼠被貓偷食,我就更恨貓了。

但我還要為自己辯解幾句,我之討厭貓,除了兒時痛苦回憶外,更因為「牠的性情就和別的猛獸不同,凡捕食雀、鼠,總不肯一口咬死,定要盡情玩弄,放走,又捉住,捉住,又放走,直待自己玩厭了,這才吃下去,頗與人們幸災樂禍,慢慢地折磨弱者的壞脾氣相同」,明眼人一聽就知,我是以貓來形容醜陋的人性,尤其是當權者欺壓良善的行為。現在,有着貓一樣殘忍性格的貪官污吏肯定不在少數。

老百姓地位不如寵物

至於「痛打落水狗」,請注意我在前面加了一個長長的定語,叫做「喪家的資本家的乏走狗」,足證我討厭的不是狗,而是對當權者奴顏屈膝的卑鄙小人,以及傍大款、專搞官商勾結的官老爺。這樣的落水狗,難道不該痛打?但我有點擔心,港府會不會因為我說「痛打」二字,就以言入罪,控告我涉嫌刑事煽動?

其實,我的氣量不會那麼小,小到跟動物們過不去,雖然我不喜歡貓與狗,但不至於要食肉寢皮才解恨。我認為,執政者主張善待獸類固然是好事,但一定要人權在先,獸權在後,切莫主次顛倒,緩急不分。試想想,如果執政者一邊欺壓弱勢的百姓,一邊高喊貓權狗權,那不就證明中國老百姓連權貴家的寵物都不如麼?所以說,光是通過一部《反虐待動物法》,並不是與國際接軌,甚麼時候中國老百姓享有尊嚴,享有人權,中國才有真正的進步。

周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