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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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犯錯兩放生僭建業主

【本報訊】屋宇署因發出清拆令時出錯,兩度放生天台僭建物業主。屋宇署指荃灣享成街一間天台屋對公眾構成危險,惟票控業主陳新祥時,未有考慮一封多年前發出的特赦信,令業主獲得脫罪;事隔一年後署方再作檢控,事前卻又未有重新發出清拆令,雖然業主入罪但他再次上訴,結果亦上訴得直同樣撤罪。

法官昨在書面判詞指,屋宇署如果認為涉案天台屋有危險,大可重新發出清拆令,但署方卻選擇沿用○二年的舊命令作檢控基礎,令檢控出現技術問題。法官指市民收到清拆令時,有二十一日時間向署方申請上訴,現時業主面對新指控,卻因命令已是由多年前發出而無法向署方上訴,是剝奪了其權利,因此定罪並不穩妥需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