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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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偷警路障閃燈候懲

【本報訊】一名路面維修工人聲稱被警方藍色閃燈吸引,於一月十三日凌晨趁警方在沙田麗坪路進行反偷竊行動期間,偷去警員設路障時用作指示交通的藍色閃燈,價值近二百元,被「剃眼眉」的警方稍後在現場附近起回「贓物」及拘捕該工人。被告昨於沙田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裁判官表示從未見過連警隊財物都會偷的人,實在罔顧法紀,故一度將被告還押法庭羈留室一小時要他「反省」,然後才准他繼續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候判,但強調有可能將被告判囚。

三十四歲被告楊俊傑,報稱司機、無案底。裁判官斥責被告身為路面維修工人,應知道偷走閃燈可能危害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案情更加嚴重,下令索取被告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二月四日判刑。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月入一萬多元,要供養父母,因感覺自己平常所用的黃色閃燈,不夠警隊的藍色閃燈「搶眼」,遂在當時順手偷取一個警隊的藍色閃燈,打算留待日後自己從事路面維修時使用,又指被告只是一時愚昧才犯案,更因此喪失過往多年清白的紀錄。惟裁判官表示,不會完全信納被告所指的犯案動機。 案件編號:STCC 4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