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居屋廣明苑一名業主,未補地價便將單位出租,遭租霸拖欠多月租金,他入稟土地審裁處追討,原本獲判勝訴,可取回最少五萬多元欠租,對方卻上訴成功,高院上訴庭昨頒令業主因違例出租未補地價居屋單位,如准許其收取欠租便等於鼓勵犯法,故業主由慘勝變大輸家。欠租官司雖了,惟業主早前因被人向房屋委員會舉報其違例租樓,被罰款六千元。
這宗租務糾紛的業主梁偉志(下稱業主),於○七年十月在未補地價下,以月租六千五百元將單位租予租客梁麗貞(下稱租客),三個月後再減租至五千元。業主指租客在○八年一月起欠租,同年十月入稟土地審裁處追討。土審處指單位未補地價跟業主收租權無關;而且租客租屋時明知單位未補地價,所以判租客要交屋,並支付判決前的欠租逾五萬元,再加判決後的租金每月五千元。
違例轉讓均屬無效
租客不服判決,於去年十二月上訴,高院上訴庭昨以書面判決租客得直。法官楊振權在判詞指出,居屋計劃目的是政府資助符合條件人士置業自住,將單位用作牟利是牴觸此政策。因此《房屋條例》規定,如屋主違例轉讓單位,有關轉讓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可被罰款最高五十萬元及入獄一年,換言之本案業主已經犯例。以此案而言,如准許業主追租,法庭便是無視法例的明確條款,不但有鼓勵違法之嫌,更牴觸資助市民置業的原則。
去年九宗個案判罰
業主雖不能追租,但法官亦指出,本案租客明知單位不能出租但仍租用,也不值得同情;而且業主違例,並不代表租客有權佔用單位。法官因此判租客仍要交回單位。據了解,本案租客在與業主糾紛期間,租客主動向房委會舉報業主違例,結果雙方皆被檢控,業主被判罰款六千元,而租客亦要罰款五千元。
房屋委員會發言人昨表示歡迎裁決。發言人指出,《房屋條例》列明,除非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否則受資助業主不得將房委會據條例出售的居屋租予他人。她又提醒有意租居屋的市民,必須先查詢單位是否已繳付補價;如明知單位未付補價而租住,可能會被檢控。已補價的居屋業主,會獲房委會發信確認,市民可向業主要求查看。發言人表示,去年度共有九宗個案,包括十一名居屋業主、一名買家及一名租客,因為違反《房屋條例》被法庭判罰。
記者昨日曾造訪涉案單位,不過無人應門。據了解業主在早前已收回單位自住。
案件編號:CACV 2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