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適逢被告56歲生日
被告歐陽國富,昨日適逢五十六歲生日,早前被裁定九項以虛假藉口促致性行為罪成,控罪指他於二○○七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間,藉詞為十九歲的女事主起命盤改命,九度促致女事主性交及為他口交。法官陳廣池為索取被告之心理報告作量刑參考,將他收押至昨日判刑。
法官引述報告指出,被告的自我形象不高,喜歡操控他人,對相信他有超自然能力的人士有為所欲為之念頭。被告認為做茅山法師及性交法事全出於相助之心,但專家認為他濫用及剝削他人信任以滿足自己,毫無悔意地將事件歸咎他人,加上他有謬誤性態度、性罪行及性格問題,相信其重犯機會屬中至高等,建議進行心理輔導及就其抑鬱問題進行精神治療。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將法事包裝成一連串聲稱可為事主改運及旺其星途之設壇、掃符及修身等程序,更揚言性交不會令女方成孕而毋須避孕,終在第八次法事後令女方懷孕,事主在懵然不知有孕下與被告做第九次法事。
法官說,事主迷信及愚昧無知並不是罪,被告卻利用她對其茅山法術之盲目迷信,促致她與年紀相差數十載的被告性交,更因此成孕及墮胎。法事進行時,被告竟毫不羞恥地聲稱因師公上身,故對交合行為及前後之生理反應懵然不知,辯稱事件屬身不由己,更認為被定罪是「天命」、「定數」,盡顯他毫無悔意。
法官指,對於曾墮胎的受害人,本案令她要再經歷另一次墮胎手術,事件對其身心創傷及悲痛實不足為外人道,若非她有孕及社工介入,公義實無法彰顯,猶幸「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上得山多終遇虎」。
第九次法事迹近強姦
法官表明,法庭必須對欺騙無知少女及弱勢社群者判予阻嚇性刑罰,並且希望藉此案警惕及勸阻十分迷信之人士,法庭亦參考涉及相同控罪的姜志偉案,姜以相士身份稱為受害人指點迷津,訛稱要連續七次性交以及將「恥毛釀青椒」予男友進食以重修舊好,姜最終判囚四年半,不服上訴更被加監兩個月。
法官認為本案較姜案更嚴重,當中第八次法事令受害人成孕而加重刑責,另第九項控罪案情更迹近強姦,被告毫無悔意,判處入獄六年九個月。
案件編號:DCCC 56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