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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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電台牌程序法定化
【本報訊】立法會昨三讀通過《二○○九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將審批電台牌照的程序法定化,為兩年前政府在民間電台案中被裁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補鑊。其中一項由民主黨議員劉慧卿提出的修訂,罕有地在政府默許下獲得通過,該項修訂訂明將來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審批電台牌照時,必須考慮公眾意見。
草案通過後,將來電台牌照申請會由廣播事務管理局負責初步審理,然後由特首會同行會決定,考慮準則包括申請人財政穩健、有否管理和技術專長,以及將提供的節目質素和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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