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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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獨攬電訊條例大權

【本報訊】立法會後日恢復二讀和三讀《二○○九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訂明特首及行政會議審批電台牌照申請的權力和準則,為兩年前民間電台案中被裁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條文補鑊。議員批評草案讓特首獨攬大權,窒礙大氣電波開放及表達自由,建議改由廣播事務管理局審批發牌,以及規定必須就每宗申請召開公聽會,否則可能會再次遭到法律挑戰。

舊例檢控曾被判違憲

東區裁判法院在○八年一月裁定,《電訊條例》中有關審批電台牌照申請的條文缺乏透明度,賦予特首及行會過大權力,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下令撤銷三名民間電台負責人的無牌非法廣播控罪。上訴庭其後以技術理由推翻了有關判決,令電訊局可繼續引用舊例檢控民間電台及其節目嘉賓,但有關條文仍有再次被判違憲的危機,政府於是在去年提議修例進行補鑊。

草案建議由廣管局負責初步處理電台牌照申請,但審批權仍在特首及行會,在作出決定時須考慮九項準則,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穩健性及投資承擔;是否具備管理及技術專長;將會提供的節目種類、數量及質素;在廣播技術上的可行性及質素;開展服務的速度;牽涉建造工程對公眾的影響;對本地廣播業、聽眾及整體社會帶來的利益;申請人的控制質素和遵守規定能力;以及申請人及其幕後操控人是否適當人選。

議員指九準則過分嚴苛

議員原則上支持將發牌制度法定化,但批評修例後特首及行會仍擁有過大權力,缺乏制衡及公眾諮詢程序,可能會出現政治審查窒礙表達自由。草案亦未有制訂任何法定或行政上訴程序,申請人只能透過昂貴及繁複的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及行會的決定。部分議員又質疑該九項準則過分嚴苛,不利財力較差及只針對特定聽眾而開辦的社區電台。

民主黨議員劉慧卿及李永達分別提出修訂,建議將審批權下放至有公眾代表的廣管局,特首及行會只負責處理上訴,以及訂明當局必須就每宗申請召開公聽會。

政府質疑有關修訂超出草案範圍,即使能夠提出亦預計會被否決,草案本身則應能順利通過。李永達警告修訂後的《電訊條例》仍有很多問題,隨時會再次遇到法律挑戰,今次修例不代表有關開放大氣電波的抗爭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