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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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沉船18死四被告同收監

【本報訊】○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烏克蘭補給船與內地船在香港水域相撞後沉沒,造成補給船上十八名烏克蘭籍船員罹難,兩名涉案船長及兩名領航員被區院裁定兩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昨分別判監三年兩個月至兩年四個月不等。法官指出,雖然雷達早於意外四分鐘前顯示兩船會相撞,但雙方均以為對方會讓路,直至最後一分鐘才轉舵,終釀成意外,須予以重判。

烏克蘭籍首被告Kulemesin Yuriy(四十六歲)為補給船「Neftegaz67」船長;次被告劉波(三十八歲)為內地船「襬號」船長;第三及第四被告鄧鐸華(六十二歲)及秦華德(四十九歲)則為當日登上襬號的香港正副領航員。

烏克蘭船長刑期最長

法官稱,四名被告均為合資格及有駕駛大船經驗,本有足夠時間及空間作出行動,避免意外。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相信四名被告日後或因牌照問題而不獲船公司聘用。

但本案實在為最差劣的案件,而第一、三被告罪責較嚴重,分別判監三年兩個月及三年,而第二、四被告則判監兩年四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