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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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並非絕對卸責

【本報訊】私營停車場規例無王管,法律界人士表示,停車場豎立的免責條款「不是絕對不須負責」,若因停車場方面有疏忽引致有人受傷就一定不可卸責,若涉及財物損失則要視乎雙方有否做足各自的防範措施。至於車主若不滿停車場濫收行政費、扣鎖費等,又面對不繳費不放行時,則應即場書面聲明會保留追究權利,再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本港免責條款相關法例確較為落後,英國等地已規定展示免責條款的大小,他強調停車場管理公司不能靠免責條款而推卸全部責任,如突然「豎塊板或者掘路」致有人受傷就要負責;至於財物損失,則視乎車主有沒有關上車窗等疏忽,以及管理公司有否做足保安巡邏、閉路電視監控等防盜措施。

遇事應聲明會保留追究權利

黃國桐又質疑停車場巧立名目濫收費用,如撞毀車閘要賠五千元、扣鎖費、泊車半小時卻因遺失泊車票而要付全日泊車費等,但車主面對「夾硬老屈」時不可強行將座駕駛走,應先行繳款,但同時以書面聲明會保留追究權利,日後再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討回公道。

另外,本港停車場目前多用八達通繳款,莫先生去年五月將座駕停泊於信德中心停車場一日後,需付三百五十元泊車費,但為八達通增值五百元仍未能拍卡出閘,要改以現金繳費,其後翻查八達通紀錄發現已被扣款,當時因八達通讀卡器出錯而無法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