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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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檢控拖三年官促交代

滙豐銀行旗下滙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前高層文銳輝,收受一百一十萬元賄款替一上市公司財務顅問介紹客戶買該公司股票,昨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辯方求情指該案拖延三年,要求輕判,法官下令控方就延誤檢控交資料。

五十五歲被告文銳輝,案發時任滙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企業證券部高級副總裁。法官斥被告利用滙豐的名聲及客戶信任犯案,違反內部規條進行游說,裁定他兩項收受利益罪成。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向證監會作出虛假陳述罪。

過去四年靠積蓄維生

辯方求情時指出,證監會自○六年將案轉介廉署調查後,該署○八年二月拘捕被告,一年後始落案起訴,當時被告已清還欠款,卻因該案飽受壓力。而被告自○六年被滙豐辭退後,曾任石油貿易公司董事顧問,以及在投資公司處理內蒙高速鐵路特許融資事務,惟上述工作均無收入,過去四年僅靠積蓄維生,望法官考慮事件屬一反常態而輕判。法官要求控方呈上案件調查程序作參考,將案押後至本月二十一日判刑。

控方案情稱,被告向Newmark Capital Corporation LTD主席黃寶明介紹三丸東傑股票,黃最終以一千二百五十多萬元購入一千萬股,財務顧問給予被告一百一十萬元報酬,黃向滙豐投訴始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 1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