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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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民調:遲遲不立法 不良銷售氾濫

收費短訊陷阱無處不在,有法律界人士指本港現行沒有法例專責規管收費短訊等不良銷售手法,僅能靠一般合約法規管,「即要證明簽服務合約過程有冇誤導,或者有冇存在不合理條款」,過程較間接及迂迴。他指出,外國如英國等早已有針對不良銷售手法的法例保障消費者,本港遲遲未立法進度過慢,規管亦不足。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收費短訊陷阱其中一個特色,是有關收費條款刻意盡量隱藏,如以細字顯示,屬不良銷售手法之一,不少國家或地區如英國早已就此訂定保障消費者條例,直接打擊。不過本港遲遲未落實,電訊管理局等監管部門又沒有盡力透過關連的電訊商,對資訊商進行監察,「令情況已經去到欺詐地步!」

另一名法律界人士龔靜儀則認為,服務合約的簽訂難以單憑一個回覆短訊便等同完成,「可能你個電話畀小朋友攞嚟玩,佢唔小心按咗回覆,等唔等於你同意呢?」她建議政府可規定電訊商訂明更嚴格的收費短訊服務條款,例如消費者要使用收費短訊服務時,必須到門市簽署一份白紙黑字的合約。

現時消費者發現誤墮收費短訊陷阱,金額少於五萬元以下,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解決。黃國桐及龔靜儀均認為,消費者即使以短訊或網上登記確認服務,亦應向有關資訊商索取服務合約副本,以免日後爭拗;無故收到大量收費短訊,亦應儲起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