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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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售賣附加例做法擾民

【本報訊】為打擊走私狗,漁農自然護理署明年二月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從四個途徑取得可供售賣的狗隻,當中包括真正私人狗主,該狗主並須簽署聲明書及提供狗隻健康證明書。業界直斥新措施猶如大漏洞,反為走私內地狗提供合法化渠道,做法擾民。

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從四個認可來源取得可供售賣的狗隻,包括合法進口商、持牌狗隻繁殖者、其他持牌寵物店,或真正私人狗主;並須保存所有來源證明文件及記錄最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