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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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裝修須遵能源效益例

【本報訊】政府《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刊憲,規管全港大廈逐步改用具能源效益的設施。當局指如住宅大廈更換燈光設備,平均每戶須額外付出二十五元成本,而大廈能源審計亦可能要十多萬元。

更換照明每戶多付25元

環境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蔡敏儀在電台節目表示,本港近九成用電量是用於建築物,希望立法監管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要求新建築物達到能源效益要求。她強調,現存建築物之中,當局不會強迫無打算裝修的業主做能源效益改裝,直至有關業主需要裝修,才須達到法例要求。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薛永恆舉例說,一幢二十五層高、每層八伙的住宅大廈,若更換所有照明設施,工程每戶約須多付二十五元成本。他指,由於改用節能產品,業主在四個月內因此省回的電費已可回本。

蔡又說,條例亦規定新建成的大廈及商業大廈,需每十年進行一次能源效益審核,按政府樓宇經驗,每次費用約二萬至十五萬元。她指如業主改用具備能源效益的大廈設施,一定可以節省電費及能源。

不過,環保團體香港地球之友總幹事劉祉鋒致電電台,批評政府所訂的標準太寬鬆。他建議當局訂立分級制,同時提供經濟誘因及稅務優惠,讓業主按能力達到能源效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