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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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民調:網站侵權外國法庭重罰

【本報訊】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不斷被網上侵權,除了本地網上侵權行為猖獗外,外國亦有網站因未經允許擅用媒體新聞標題及內容而惹上官非,甚至被判罰賠款。有學者批評,所有抄襲行為均屬錯誤,如果傳媒在互聯網上直接剪貼他人的新聞內容,更是「絕對唔啱」,有違專業操守,同時支持受害傳媒向侵權者追討損失。

在外國亦有網站侵權被判罰案例,○六年比利時法語和德語出版商協會Copiepresse新聞集團指控美國網絡搜索引擎Google公司在未經許可情況下,在「Google News」中發布比利時報紙的摘要和連結,甚至可瀏覽必須付費訂閱才能看到的文章,這是侵犯了其報紙的著作權。法院其後裁定Google侵權,頒令Google停止侵權行為,否則每天罰款約一百萬歐元(約一千一百五十萬港元)。Google不服上訴,翌年法院再次裁定Google News違反比利時法律,要求Google立即將引起爭議的內容從網站中刪去,但法院認為初審時裁定的罰金過高,調整為每天兩萬五千歐元(約二十八萬七千港元),罰金從Google第一次將這些內容連結在其網站之日算起。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批評,複製他人的新聞內容是絕對錯誤的行為,而互聯網上的抄襲問題存在已久,受害傳媒只能透過法律解決。他直言,政府既然不肯主動執法,傳媒便應主動出擊,「copy(複印)新聞一定唔啱,一定要告涉侵權者」。

原文照搬 須遏歪風

樹仁大學新聞系系主任梁天偉則指出,部分個案已惡劣至原文照錄甚至搬字過紙,梁認為,如果有傳媒在電腦上用「copy and paste」(剪貼功能)的方式,盜用其他傳媒的新聞圖文,有關行為「絕對唔啱」,且不可接受。他又批評當局不會主動調查侵權行為,現時只能靠受害傳媒依賴本身的力量去反抗及追討。梁說,要定義抄襲新聞本來並不容易,傳媒要花很多工夫舉證;反而特寫稿件如果同一時間刊登,內容相若,便可較易確定為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