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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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執法亂龍 攤販無所適從

衞生署控煙辦執法烏龍,一早出晒名,早排連乜嘢叫做「室內」都搞唔清楚,引起連場訴訟,官司由裁判法院打到高等法院甚至終審法院,依家仲等緊終審判決。點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又因為禁止攤檔展示煙草廣告定義唔清晰,搞出個大頭佛,玩謝全港攤販。

話說今個月起,衞生署給予持牌小販攤檔展示煙草廣告嘅豁免正式撤銷,但乜嘢叫做煙草廣告,連衞生署自己都搞唔清楚。法例規定,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又或者所用嘅詞句能夠誘使、建議或促使他人購買或吸用煙草產品,都會被定為煙草廣告,唔可以喺攤檔展示,違例者罰款五萬蚊。之不過,點樣算係「明示」或者「默示」,乜嘢叫做「誘使性字句」,控煙辦根本冇清晰指引。

煙草廣告定義唔清唔楚,攤販動輒得咎,無所適從。開頭都以為只係講平面廣告,點知新法例臨執行前,控煙辦發信畀攤販話,攤檔擺出有煙盒嘅透明膠箱,亦係煙草廣告。

咁就死得人多嘞,行勻港九新界,不知幾多報攤都將煙盒擺喺透明嘅膠箱裏面賣,攤販從來唔覺得咁樣會有事,因為衞生官員以前曾實牙實齒話,「展示貨物唔會構成廣告」。但家陣控煙辦又話展示貨物唔得,究竟邊個講嘅先至算數?

正如有攤販話齋,我哋光明正大,梗係要畀人知有咩牌子嘅煙賣啦,家陣擺啲煙出嚟都當係賣廣告,唔通要好似賣私煙咁,用紙皮箱或者尼龍袋收埋啲煙賣咩!控煙辦咁搞法直情係靠害。叮!

最離譜嘅係,攤販主動約見控煙辦,要求釐清煙草廣告嘅定義,點知控煙辦班官變咗縮頭烏龜,唔肯見人。攤販忍無可忍,寫信畀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要求政府喺未釐清法例之前擱置所有檢控行動,佢哋講到明,如果問題唔解決,唔排除會發起抗議行動,到時睇當局點樣收科。

其實,唔單止攤販對法例一頭霧水,連控煙辦前線執法人員都矇查查,當局事先又冇培訓,佢哋根本唔識判斷乜嘢係煙草廣告,只可以按簡單指示區分。如果分唔清,就用相機將有懷疑嘅個案影落嚟,攞返去畀上頭決定。嘩,咁都得?叫佢哋做差人就弊傢伙,唔通見到賊人老笠,都要影張相返去畀老頂判斷咩!

控煙本來係好事,冇人會反對,但係家陣畀衞生署控煙辦搞到一鑊泡,簡直係添煩添亂,咁搞法,唔止係矯枉過正,直情係擾民兼靠害。嗱,衞生署署長林秉恩你唔好再做縮頭烏龜啦,快快趣趣出嚟搞掂佢,如果唔係,全港攤販遲早搵你算帳。

講到尾,都係港府虛偽累事。佢哋口口聲聲為市民健康着想,既然係咁,點解禁食唔禁賣?咪就係唔捨得煙草稅咯,咪就係虛偽咯,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