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2009

SUN特搜:賣煙隨時被控 攤販谷爆誓抗爭

【SUN特搜小組記者陳美茵、張琦報道】衞生署控煙辦執法又生混亂。繼在執行禁煙條例中的「室內」定義引起訴訟爭議外,於本月起嚴禁攤檔展示煙草廣告的規定上,又缺乏清晰的指引,令攤販無所適從。由於違反規定動輒被罰款五萬元,攤販多次要求約見控煙辦釐清指引都不得要領,令攤販「谷到爆」。本報獲悉,控煙辦前線其實也無法確定攤販如何擺放香煙才算違例。攤販聲言若不訂出清晰指引,將會發起抗議行動。

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衞生署給予持牌小販攤檔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正式撤銷。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所指,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又或者所用的詞句,能誘使、建議或促請人購買或吸用的煙草產品,均會被訂定為煙草廣告,不可在攤檔上展示,否則會被處罰款五萬元。

不過,何謂「明示」、「默示」,又或者「具誘使性詞句」的定義等,衞生署控煙辦並沒有訂出清晰指引及解釋,至於規例限制的所謂香煙廣告,無論是檔主還是煙草商,大家也以為矛頭單指平面廣告,豈料在執行新規例前夕的一天,控煙辦才草草向持牌小販攤檔發信附上四張圖片,指出檔販在攤檔內擺出載有煙盒的透明膠箱,原來亦等同於煙草廣告,不可擺放。

高官曾明言「不構成廣告」

將展示貨物方式等同賣香煙廣告,○六年時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副秘書長(衞生)楊何蓓茵的說明有矛盾,她在○六年出席《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時,向攤檔小販明確表示:「展示貨物不會構成廣告。」

「真係好荒謬!我哋賣煙光明正大,梗係要畀人知有咩牌子煙賣,擺啲煙出嚟當係賣廣告?係咪用紙皮箱、尼龍袋收理啲煙,好似賣私煙咁先得?」全港報販大聯盟主席廖社青憤言,在新規例實施前,控煙辦並未有清楚釐定「展示香煙產品」及「煙草廣告」的分別,更違反當年於○六年的立法會會議的承諾。

「明示」「默示」易惹爭拗

廖坦言,業界早在九月中已收起在攤檔懸掛的煙草廣告,又主動約控煙辦會晤,希望弄清指引,但當局「根本唔肯見面」,全港報販大聯盟和部分零售商已去信立法會議員方剛求助,要求食衞局局長周一嶽釐清法例,並促請當局在未釐清法例前,擱置所有警告或檢控行動,免釀白色恐怖;否則,不排除發起抗議行動。立法會議員方剛指出,他已向控煙辦反映問題,惟至今未接到回覆。

對於如何釐定是廣告還是展示品,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直指,新規例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及爭拗點,因為法例所指的「明示」、「默示」,或「具誘使性詞句」等的用字,也是十分空泛,應盡快修訂及釐清包含的內容。「一般情況下,檔主喺個膠箱入面攞包煙畀個客,咁呢個膠箱就唔當係廣告,相反個膠箱如果長期放喺個檔口,唔會喺個膠箱攞貨畀個客,就當作係廣告,所以執法人員單係見到個膠箱放喺檔口就檢控檔主,到時上到庭就會有好多爭拗,因為檔主可能平日真係喺個箱攞貨畀個客!」

前線唔識判斷是否違例

其實,除了檔販及煙草界對新規例一頭霧水外,連帶前線的控煙辦執法人員也疑團多多。一名前線控煙辦人員向本報透露,上級並無培訓他們如何判斷香煙陳列品是否屬於煙草廣告,只能依循簡單指示區分,而市面很多例子,他們都搞不清是否違例,只有用相機拍下有懷疑的個案,再交由上級決定:「我哋都冇好實在嘅指引,只知道膠箱裏面裝晒射燈,就屬於誘使人買煙;但如果冇射燈,或者啲煙拆開晒,都唔知係咪違法!」

煙草廣告的定義不清,各檔販苦不堪言。在中環皇后大道中擺檔的李小姐,目前只有暫時用報紙將三包在膠箱陳列的香煙遮蓋,她說:「有人話唔得,有人又話冇問題,我驚畀人告,唔知點好,咪遮住佢先囉。」

在附近擺檔的阿明,更是「兩頭唔到岸」。記者見他依然陳列出香煙產品,看似「冇有怕」,但他訴苦,其大型報攤是煙草商剛斥資二十多萬元建成,更簽了約,現時身不由己:「檔口呢兩年都要陳列香煙,依家收起又驚會違約,唔收又驚畀人告,可以點做?」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控煙辦自十一月至今,並未警告或檢控涉展示煙草廣告人士,不過,署方已提醒持牌小販及連鎖零售商,不應展示相關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