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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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總監控平機會歧視

【本報訊】平等機會委員會前性別組別女總監薛家妍指,平機會於九七年無理對她解約,有違《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及《使人受害的歧視》等多項歧視條例,故在九九年入稟區院向平機會及該會主席等人,就歧視所構成之傷害索取賠償至少三百六十萬元;案件纏訟逾十年,昨終在區院開審。

原告人薛家妍;被告人分別是平等機會委員會、其前主席張妙清及前行政總監何蔡慧兒。原告本是一名執業律師,在九六年九月加入平機會,以三年合約性質擔任性別組別的總監,月薪十萬另加每月五萬元的津貼。

原告指出,自九七年五月起,她因為嚴重頸肩痛影響其活動能力,加上工作壓力令她出現抑鬱症狀;但平機會卻因為她的「殘疾」而在九七年九月與她解約。原告又指,被告因其女性身份而剝削其工作發展機會,此舉屬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案件編號:DCEO 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