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禁煙「室內」定義申上訴終院

【本報訊】食物環境衞生署今年九月起授權部分職級員工協助控煙辦執法,該署一名小販管理隊主任休班期間被指在茶餐廳範圍內吸煙,被裁定罪成,他上月在高院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卻引發禁煙條例中有關「室內」定義的法律爭議。政府認為本案的觀點影響廣泛,昨於高院原訟庭申請終審上訴,盼澄清有關法律觀點,法官明日裁決是否受理。

控煙辦代表律師昨指,高院上月的這項判決牽連甚廣,自○七年起計,現時共有一百九十八宗檢控個案正等候今次判決而再作定奪,其中有一百四十七宗是本年提出的檢控。任職販管隊主任的上訴人何鈾然稱不滿被捲入這場爭議中。

按高院上月的判決,一個範圍應該四邊被包圍才算圍封,而每邊被封的面積都要至少達五成,才算是「室內」。控煙辦今次希望終院澄清兩個法律問題:首先,在決定一個範圍是否屬於「室內」時,應如何計算封閉面積;其次,用膠布封閉一個範圍是否構成「室內」。

案件編號:HCMA 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