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位投訴人的兒子天生沒有右掌,獲批傷殘津貼十三年後不再獲批,上訴失敗後署方沒有解釋原因,被申訴署批評審核欠缺透明度,剝奪申請人的知情權。另有一位精神病患者於四年內十三次獲批傷殘津貼,之後再申請失敗,但上訴後得直,其後又再次申請失敗,並遭上訴委員會拒絕上訴申請。
同一位申請人,同樣的病情,前後竟然遭到截然不同的待遇,到底社署與上訴委員會如何釐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傷殘津貼資格,實在令人莫名其妙。難怪申訴署狠批,社署的上訴程序不但欠缺透明度,而且評審準則含糊,無客觀標準。
社署對傷殘津貼申請的荒謬處理,首先反映制度上的缺陷。現時傷殘人士向社署申請津貼,先會被轉到醫管局鑑別是否喪失百分百謀生能力,然後才由社署審閱評估報告及批出津貼。但實際上,到底何謂「喪失百分百謀生能力」,根本沒有清晰定義,而醫管局與社署之間各自為政、欠缺共識,更令整個審批程序支離破碎、混亂不堪,任何一名醫生或社署職員作出錯誤判斷,皆可影響審批結果。
更加為人詬病的是,上述制度早於一九七三年當局推出傷殘津貼計劃時已建立,三十多年來,醫管局曾多次敦促社署檢討申領準則,但社署一直置若罔聞,任由這套千瘡百孔的制度經年不改。社署甚至堅稱,醫生完全有能力就申請個案作出醫療評估,而社署人員無權質疑。對此,申訴署的報告明確指出,「社署推卸就傷殘津貼申請作決定的責任」。
申訴署的批評,可謂一矢中的。說到底,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制訂、由人執行,社署不但沒有設法完善制度,反而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卸責,實在不可原諒。就以本報去年底揭露的一宗個案為例,一名中年工人因工傷失去右腿,已是很明顯的傷殘,但他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時,社署職員竟然援引謬例,罔顧事實,指他「並非喪失百分百謀生能力」,堅拒伸出援手。由此可見,社署所欠缺的不是一套制度,而是一份服務市民的責任感,一份對弱勢市民的同情心。
再看申訴署提出的另一例子,一位左手失去所有手指的投訴人十四年內五度獲批傷殘津貼,但社署竟然從沒發現醫生的評估報告誤寫他右手傷殘及失明,從而草率批出津貼。
這真的是咄咄怪事,一個人到底是左手傷殘還是右手傷殘,是否盲人,任何人一眼便可看出,唯獨社署職員懵然不知,難道這也是制度問題?事實上,盲的不是申請人,而是負責審批的社署職員!
社署是政府福利政策的執行者,是社福資源的把關者,本應一絲不苟,精益求精。然而人們見到的是,社署官僚得過且過、因循苟且、敷衍塞責,使許多弱勢市民無法獲得客觀公正的對待。因此,當局不僅應該完善制度,更應嚴究人責,將社署內的官僚禍端連根拔起,惟有如此,方可真正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