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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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資處前主任借錢涉17罪

【本報訊】學生資助辦事處一名前申請處理主任,涉於二○○七年九月至○八年九月期間,未經許可向多名同事借錢,最終借款共八萬九千元,被廉署控以「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等共十七項罪名。

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四十三歲被告李文輝雖承認借錢,但指不知道其職位屬《防止賄賂條例》的「訂明人員」。據條例規定,凡擔任政府轄下受薪職位人士,不論職位屬永久還是臨時性質,均屬「訂明人員」。案件編號: KCCC 296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