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四十三歲被告李文輝雖承認借錢,但指不知道其職位屬《防止賄賂條例》的「訂明人員」。據條例規定,凡擔任政府轄下受薪職位人士,不論職位屬永久還是臨時性質,均屬「訂明人員」。案件編號: KCCC 296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