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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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女工控《蘋果》誹謗

【本報訊】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指稱《蘋果日報》去年刊出的一篇報道,「屈」她在該警署內盜竊,並認為有關報道已損害到她的聲譽,昨日正式委託律師入稟高院,控告《蘋果日報》誹謗,要求高院頒發禁制令禁制繼續有關誹謗行為,並要求賠償損失,包括懲罰性賠償,但未有列明金額。

唯一經營三間糖水舖

女原告羅志清(譯音),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下稱《蘋果》)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總編輯鄭明仁及負責涉案報道的記者謝明明。本報記者昨透過電話聯絡到原告,她表示因案件已交由律師處理,不便回應任何問題。

入稟狀稱,去年五月廿五日出版的《蘋果》港聞版內,有一篇以「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為標題的報道,報道對原告構成誹謗,而四名被告分別有份撰寫、印刷和出版該報道,涉案報道也上載到《蘋果》的網頁。

原告指事發時及現在,都是在長沙灣警署當雜工,她於事發時是唯一一名在該警署工作逾十年及四十多歲的女雜工,而且是唯一一名與朋友在附近經營三間糖水店的女雜工。

長沙灣警署人人認識

入稟狀續指,原告的背景與涉案報道中所指女雜工的背景相同,故認為涉案報道所指的女雜工就是她。而曾經與她在長沙灣警署共事及認識她的人,都知道她就是涉案報道所指的女雜工。有關報道會令讀者以為她在長沙灣警署內盜竊、懶散和行為失當等等,損害到她的聲譽。

原告指稱,涉案報道對她所作的指控全屬捏造,加上被告為了利益,而罔顧她的聲譽刊出該報道,因此向被告索取懲罰性賠償。另外她亦向高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繼續在《蘋果》或《蘋果》的網頁內誹謗她。

案件編號:HCA 2155/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