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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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入境處主任偷拍裙底僅罰款

本文重點
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勞文康因涉尾隨年輕短裙女郎、並偷拍裙底春光,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擾亂公安罪名成立,僅被判罰款四千元。法庭強調他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理應判監,但考慮到今次事件後,大有可能被解僱兼損失長俸,故判罰款。

四十一歲被告勞文康,被控於去年十二月五日,在港鐵銅鑼灣站的樓梯上,以手提電話的器材偷拍二十歲女售貨員的裙底。

官指非神經錯亂

裁判官指,被告雖然聲稱受精神問題影響,才會「自動波」做出違法行為,但既然他自己作供時,亦承認在返家途中,受到穿短裙的女事主吸引才轉而尾隨她,被捕後又能清楚交代犯案過程,事後又說有罪咎感,顯示他對自己的所為有認知、有記憶並有決定能力。

裁判官又指被告知道自己做了錯事,顯示他並非神經錯亂,故其行為不可能是辯方精神科醫生所說的「不能控制」。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其實就如他所說是一時衝動,不能控制對短裙的誘惑所以犯案。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所拍有關女事主的短片僅長十六秒,犯案時並未涉及暴力,故刑責相對較輕。此外,被告犯案後深感痛苦及羞恥,需尋求精神科治療,而根據醫生所述,他確有精神問題,但在持續治療下,病情大有改善,重犯機會甚微。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考慮到女事主並不知道被告的犯案過程,她受驚程度較輕,加上定罪會對被告事業造成大影響,所以僅判他罰款了事。

案件編號:ESCC 17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