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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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挑戰懲教署 加監撤銷

懲教署懲處囚犯紀律過失的內部聆訊手法遭到法庭質疑。赤柱監獄一名被判監十八年的毒販申請司法覆核,不滿懲教署以其在獄中向職員爆粗及藏有止痛劑等違禁品,懲處他取消約一百日扣假,即變相延長監禁期。高等法院昨日裁定在囚人士得直,得回被取消的扣假,同時指示現行《監獄規則》規定由囚犯所處監獄的獄長處理囚犯的紀律聆訊,不夠獨立和公平。懲教署發言人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詞,有需要時會徵詢法律意見。

申請人黃得煒,於二○○一年十二月在打鼓嶺石屋內,販運十二公斤海洛英及千多克「安定」丸仔,被判入獄十八年,如果獲得一般扣假,最早會在二○一一年一月獲釋。惟他被指在○七至○八年間多次在獄中違反紀律,共被取消約一百日扣假,又被扣除九十八日薪金。

取消扣假變相加監

黃於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指獄中紀律聆訊由同一監獄獄長處理,令人擔心獄長會袒護下屬,可能存在偏見,有違《人權法》中保障任何人可享有公平審訊的原則。

署方反駁指,全港共有二十三間懲教院所,每年要處理逾五千宗投訴,但只有四十九名懲教職員達監督級別,當中只有二十七人為懲教院所的主管,若每次聆訊都要安排另一懲教院所的主管審理,會難作安排。

法官卻認為,取消扣假有如變相加監,牽涉到剝奪人身自由,若由囚犯所處監獄的獄長自行處理,有欠獨立及公平,未能達至《人權法》所保障的公平審訊原則。另外,署方確實有資源安排其他懲教院所的監督審理囚犯的紀律程序,這樣做更可令囚犯紀律程序更獨立和公平,故判黃勝訴。

案件編號:HCAL 6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