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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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看今朝:貪官陳同海判刑太輕

憶往昔崢嶸歲月稠。一九四○年二月一日,我在延安討汪大會上演講,以抗日根據地黨風、政風、民風建設的巨大成就,駁斥反共頑固派要取消陝甘寧邊區的叫囂。我說:「陝甘寧邊區是全國最進步的地方,這裏是民主的抗日根據地。這裏一沒有貪官污吏,二沒有土豪劣紳,三沒有賭博,四沒有娼妓,五沒有小老婆,六沒有叫化子,七沒有結黨營私之徒,八沒有委靡不振之氣,九沒有人吃摩擦飯,十沒有人發國難財,為甚麼要取消它呢?……誰人能夠只要每月五塊錢薪水呢?誰人能夠創造這樣的廉潔政治呢?」

正因為當年共產黨最廉潔,所以我們能發動全國人民推翻貪污腐化成風的國民黨反動政權。我在《論聯合政府》中說:「利用抗戰發國難財,官吏即商人,貪污成風,廉恥掃地,這是國民黨區域的特色之一。艱苦奮鬥,以身作則,工作之外,還要生產,獎勵廉潔,禁絕貪污,這是中國解放區的特色之一。」

全國解放以後,一部分意志薄弱的黨員忘記了我的告誡,經不起執政的考驗,貪污腐化現象滋長起來。我立即發起反貪污運動,當年我們稱之為「打虎」。記得一九五二年一月李富春提出判定「大老虎」的六條標準:個人貪污一億元(舊幣)以上者;貪污不滿一億元,但對國家經濟損失很大者;滿一億元以上的集體貪污案的組織者、主謀者;貪污五千萬元以上,但性質嚴重,如剋扣救濟糧、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坐探分子,與私商勾結盜竊經濟情報,或利用職務自肥,使國家損失在一億元以上者;全國解放時隱瞞各級國家財產或官僚資本未報,價值在一億元以上者。

窩藏盜匪者與盜匪同罪

舊幣一億元,即今天的十萬元;換而言之,今貪污十萬元人民幣就屬「大老虎」,就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最近有一案例太令人不可思議。北京一個國企高官陳同海,貪污近二億元人民幣竟然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也就是說還可讓他活命。這樣的判例,不正好鼓勵各省市自治區的貪官大貪特貪麼?在貪污初見成效時,就將兒女送到西方國家去生活,然後等着一筆又一筆金錢轉移到外國……「願為子孫做貪官」,這種情況已是普遍得每天都在發生,是可忍,孰不可忍!

反貪的重點應放在京華地區,因為北京是新中國的首都,是「祖國的心臟」。如果這個城市腐敗,那就要面臨亡黨亡國。所以,陳同海一案不僅要重審,還要搜捕幕後包庇他為他開脫罪行、為他說項的官僚,要一網打盡。古人都懂「窩藏盜匪者與盜匪同罪」,對陳同海「和諧包容」者也應作如是觀。

劉楚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