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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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租予有限公司租霸不用「上身」

【本報訊】遇上租霸可說是業主最大的噩夢,若租霸懂得走法律罅,利用空殼公司租屋,業主想追討損失更是難上加難。香港業主會提醒業主,千萬不要將物業租給有限公司,因有限公司所負的法律責任有限,但業主承擔的風險卻極大。

須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稱,業主租屋給有限公司風險極大,業主只能向有限公司追討,租霸卻不用「上身」。他表示,租金十萬元以下的物業,不要租給有限公司,除非是上市公司,若真的要租給有限公司,亦必須要對方提供擔保人,該擔保人更必須是香港人。

他建議業主向業主會舉報,業主會會將租霸列入黑名單,資料交給全港地產公司,業主將物業放租前也可向業主會查詢,讓租霸日後難以在港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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