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九年建國十年大慶前,即那年八月二十四日,我給劉少奇寫一信說:「我想到,今年國慶十年紀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時所謂「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辦此事,離國慶只有三十幾天時間,是否來得(及)審查清楚?或者不趕國慶,在秋天辦理即可,但仍用國慶十年的名義。此事是否可行,亦請召集有關同志商議一下。」
九月十七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我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議。同日,劉少奇頒布特赦令,具體規定了特赦的條件: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戰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服刑時間已達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達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服刑時間已達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四、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年特赦的大戰犯,包括末代皇帝溥儀,還有國民黨將領杜聿明、宋希濂、王耀武等。許多年過去了,這批戰犯都已撒手塵寰,現在中國的監獄中應沒有戰爭罪犯了。一九七五年,我下令將最後一批戰犯都釋放。
國人皆曰貪官可殺
如今,若然人大常委會要討論建國六十年大慶特赦或大赦,可以參考我以上說的條件。我是主張有特赦的,尤其是對於青少年犯罪分子,他們往往是誤入歧途,不是存心作惡;可恕則恕,讓他們回到學校接受教育,讓他們重新做人,同樣有光明前途。對於少數民族犯罪分子更要寬大,可赦則赦,如捲入去年拉薩騷亂的青少年,可宣布一律免刑,這樣就更有利西藏地區的長治久安。
各種罪犯都可以納入特赦名單,甚至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都可以在改惡從善後特赦(不一定釋放回家,可以減刑);但有一種罪犯是一個都不可特赦,那就是貪官,這種罪犯,國人皆曰可殺,我毛澤東一向主張格殺勿論,只有這樣做,才能大張正氣,大滅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