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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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人士投票例草案通過

【本報訊】《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昨在立法會三讀通過,議員提出修訂條例、容許被判終身監禁的人士以監獄地址作登記地址,但在分組點票下被否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草案部分條文會於下月初實施,有部分則須配合規管投票實務安排的附屬法例才可生效,當局會盡快完成有關的立法工作。

支持修訂的公民黨議員余若薇指,被判終身監禁的人士入獄前的住所可能是公屋,故被判監後會被收回,根本不會有監獄的居所,而修訂亦只列明只有在囚人士在監獄外的地址不能確立時,才會以監獄地址作為登記地址。

反對修訂的工聯會議員潘佩璆則認為,容許在囚人士自由選擇登記地址,會對一般選民不公平,因一般選民只可選擇居住地區,但不能選擇選民登記的地區。

不可登記監獄地址

林瑞麟解釋,高等法院就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司法覆核裁決中,亦駁回以監獄地址作選民登記地址的申請。

此外,懲教署不時會安排終身監禁人士遷往不同懲教院所,若以監獄地址作登記地址,可能會令被認為署方的安排足以左右選舉結果,故反對有關修訂。

林續指出,由於草案內有關投票權的部分,必須與規管投票實務安排的附屬法例配合,故此稍後才能夠生效,當局昨日已經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附例,爭取早日完成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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