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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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特搜:執法者不執法助長不法行為

在街頭販賣色情光碟,一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二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阻街罪,但兩者罰則大相逕庭,法律界人士指,不同部門應先按法律賦予的權力執法,再通報相關部門,以其他罪行檢控違法人士。

售「四仔」可判囚三年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發布或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為淫褻物品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按目前的執法情況,一般由警方聯同影視處人員到出售「四仔」的場所拘捕有關人士,並將檢獲的物品送往淫審處評級,若評定為「淫褻」物品,即可作出檢控。

另一方面,在街頭擺賣則可能干犯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阻街罪,有機會遭食環署人員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雖然食環署並非負責檢舉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執法部門,部門人員仍是香港政府的執法者,可將街頭擺賣「四仔」的人士視為一般無牌小販處理,將其貨物充公,並將貨物轉交警方,警方則可按充公的物品,將懷疑淫褻的物品送檢並作出相應的檢控。

黃國桐又指,警員目擊街頭擺賣「四仔」仍不執法甚有問題,更有機會助長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