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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員分檢定及准用兩類

【本報訊】《教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港學校任教,必須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註冊事宜由教育局教師註冊組負責。申請為准用教師的條件,包括持有相關學歷要求、需首先受僱於一所學校,然後由該校的校監遞交表格以申請人成為准用教員。

至於任何人士如持有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證書等教學資格,並且是香港居民,即可申請成為檢定教員。

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會長張文光透露,目前大部分本港教師都是以檢定教員身份註冊,准用教員數目很少。他表示:「准用教員主要喺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出現,嗰時有一班具學歷但無教學資歷,又或者一啲偏遠鄉村學校好難請人,所以先請住准用教員嚟教。依家大部分學校教師都有專業教學資歷,所以准用教員變得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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