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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勤賢告《南華早報》誹謗索償

【本報訊】在先科國際造市案中,曾被裁定企圖披露受保護證人身份罪成,但於今年初上訴得直獲判脫罪的執業大律師艾勤賢,昨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南華早報》,本月中一段關於先科案的報道資料不確對他構成誹謗。而艾在對方未能就更正聲明的格式與內容達成共識下,遂興訟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南華早報》再發布有關報道,並索取賠償,但未有表明金額。

原告艾勤賢(Kevin Barry Egan),被告依次是《南華早報》的出版者南華早報出版有限公司、編輯CK Lau及撰寫涉案報道的記者Joyce Man。

入稟狀指有關報道刊登於五月二十二日出版的《南華早報》C1版,另外亦在其網站刊載。內容是關於先科國際案中其他被告包括林炳昌、黃創光和徐敏偲被上訴庭加刑的判決,但內容亦有提及早已獲脫罪的原告。原告指該報道內涉及他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他的名譽、尤其是他執業三十五年的大律師專業聲譽造成損害。

原告在報道刊出後,即時透過律師去信被告表示會採取法律行動,要求被告提出和解建議。被告回信時認報道有錯,但不同意涉及誹謗,只允刊登道歉及更正啟事。原告遂發信要求被告在同一版面,用與涉案報道同樣面積、即八吋乘六吋半的篇幅刊登更正啟事,並對啟事內容作出特定要求;此外,亦要被告將涉案報道從網站撤回。

結果被告於五月廿九日在《南早》C2版底部刊登更正道歉啟事,惟面積只有一吋乘三又四分三吋,只有原本報道的一半面積;至於其網站則至五月廿七日後始撤回。

增煽情成分 促頒禁制令

原告認為,《南早》有大量讀者、其網站更在全世界均可觀看,因此不正確的報道對他影響極大。此外,原告並無涉及同案其他被告被加刑之事上,在該報道提及他,只是增加煽情成分。基於以上理由,原告除要求法庭對被告頒發禁制令,及索取一般原則的賠償之外,法庭更要加重被告的賠償金額。

據資料指,艾勤賢在先科案中,連同其他被告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初審時他涉及的該罪被判罪名不成立,但屬交替性質的企圖披露受保護證人身份罪名成立。艾和律政司其後各自申請上訴,結果今年二月艾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 案件編號: HCA 1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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