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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女童院室友14歲女判感化

【本報訊】三名少女於女童院拘留期間,涉嫌連續兩日向一名十四歲女室友大肆非禮,包括用手指及梳插對方下體以及扯陰毛,案中年紀最小的女被告早前承認非禮罪,之後又申請推翻認罪。裁判官昨於屯門兒童法院駁回其申請後,於判刑時形容女童院乃提供安全訓練之地方,惟「你哋三個蝦一個事主,案情相當嚴重」,考慮她案發時只得十三歲,遂給予機會,輕判她接受十五個月感化令,期間並須遵守宵禁令。

「欺騙法官輕判唔係咁易」

裁判官在判刑後,不忘叮囑現已十四歲的女被告(下稱被告)「唔好再搞事」!本案被告與另外兩名十六歲黃姓被告及十七歲麥姓被告同被控兩項非禮罪,指三人涉於今年一月在屯門一女童院內兩度非禮女事主。麥早前認罪判入更生中心,黃則不認罪稍後開審。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被告有三名弟妹,父母已分開,一家依靠綜援維生。被告早前因涉及盜竊而被判十五個月監管令,裁判官閱畢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後表示「你(被告)啲字好靚,但以為(求情信)可以欺騙法官輕判,唔係咁容易,小朋友!」

而被告昨日就申請推翻認罪,在庭作供時一度灑淚,聲稱當天負責案件的代表律師助手「解釋份案情唔好,脾氣又暴躁,我聽極都唔明」,又自言為家人着想等因素才認罪。惟裁判官裁決時認為被告「十四歲的女仔對非禮罪應已相當清楚,有啲案件七、八歲嘅女仔都識主動向父母揭發非禮罪」,故認為被告的口供不盡不實,駁回其推翻認罪的申請。

案件編號:TMCC 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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