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律與人情是否對立,真是討論一世也未必有答案。法律當然是要遵守,但是真的所有都要堅守嗎?有沒有酌情的餘地?有沒有人情可言?

早前發生的一宗關於一位老人家為了堅持不領綜援,及為讓自己可找到工作而偽造身份證的案件,事件被揭發後,他被判處四個月監禁,當有人幫手提出上訴希望獲得減刑時,有些自稱熟法律的「正義」人士就衝出來,表示:「偽造身份證好大罪!判監是應該的!」我卻不太認同,一來因為老人家極多病痛,二來幾大罪都大不過殺人啩!

還記得九十年代那宗弟弟殺兄案,兄長在家壞事做盡,弟弟最後就忍不住把兄長殺死!最終法庭判他無罪釋放!其實當時我也不太認同,殺人罪是怎也應該判刑,但法官及陪審團以人情、酌情判他無罪,其實也是有權這樣做!不知道反對老人家上訴,堅稱老人家要坐監的人,當年在這單殺兄案發生後有沒有衝出來發表偉論呢?只是過了十幾年,香港人情卻開始變得紙咁薄;有時更用法律去壓低一切。

回想當年我在某組織做福利員時,探訪的一些嚴重弱智家庭,其中兩個父母因為日間要工作、沒辦法照顧兒子,又未排到宿位,所以在日間長期用鐵鏈鎖兒子在屋內!若果跟足法律的話,可報警拉人封艇,但我和我上司卻沒有這樣做,也從未考慮這樣做,因為對於弱勢社群的人情酌情是要包容及寬待,否則生活是沒可能繼續下去的。

曾經聽過一個故事,一個窮人偷了麵包,法官在庭上判他罰款,但在判決後,法官卻下台幫窮人付了罰款!到底大家又明唔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