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擅自「劏房」生命財產易招損失

「劏房」以前只會在私人單位出現,但近來亦在綜合用途建築物和多層工業大廈出現,由其引起的潛在危險令人關注:輕則財物受損,重則造成生命威脅。政府為了更全面規管「劏房」工程,已在去年公布的一籃子加強本港樓宇安全的措施中,建議除了已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室內排水工程外,把一般「劏房」會涉及的其他多種工程,進一步加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內,以提升「劏房」工程的安全性。

甚麼是「劏房」?

「分間樓宇單位」,即俗稱「劏房」,一般是指一個住用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有關的工程通常涉及拆卸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建造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等。

若有關工程質量欠妥善,可能會影響樓宇安全及衞生,包括因開鑿額外門口而導致走火通道違規、渠管工程欠妥善而令樓宇滲水,以及過度加設間隔牆和加厚地台而令樓宇負荷過重等。

「劏房」工程的合法途徑

有關「分間樓宇單位」的建築工程,屬於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工程,可按法例規定聘請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製備圖則,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便可由註冊承建商按照批准圖則進行工程。

另一選擇是透過剛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聘請合適的訂明承建商去進行室內渠管工程,而其餘工程則必須為《建築物條例》第41(3)及41(3C)條所述的豁免審批工程,而且必須在不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

進行「劏房」工程應注意事項

「劏房」工程應注意幾方面的問題,首先是有關樓宇結構方面,因為「劏房」工程通常涉及拆卸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建造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加高地台及開鑿額外門口。承建商需查閱樓宇的結構圖則,確保這些工程不會令樓板、懸臂式平板、橫樑,甚至樓柱的負荷過重。此外,亦不應在樓宇的結構牆開鑿額外門口、通風洞口或為安裝新設排水渠的通口,以免對樓宇結構造成不良影響。

至於樓宇消防安全方面,一定要有適當的耐火結構及足夠的逃生通道,於連接分間單位的走廊應有符合法例的闊度,市民不應拆除原有單位的防火門或以不符合防火標準的門代替(例如空心木門),而分間單位不能阻塞通往另一樓梯的逃生通道。再者「劏房」一般涉及裝置新的廁所、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若有關工程質量欠妥善而令樓宇滲水,嚴重會導致下層天花板出現滲水情況,影響樓宇衞生,所以於有關樓宇衞生方面要特別注意。而「劏房」一般涉及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有關工程可能引致改動或加設的可居住房間、浴室/廁所或廚房不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規定的天然通風及照明要求。

違反《建築物條例》嗎?

政府經常鼓勵擬租用劏房的人士在決定承租前查看有關樓宇情況,例如查看有關建築工程是否已獲得批准,以下簡易講解其中幾種情況,如遇上便很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於有關樓宇結構方面,若單位的地台加厚過度,可能令樓宇負荷過重,如在加設的間隔牆頂部與天花板發現裂縫,可能是因為樓板負荷過重;在街道上方的露台上加設廁所亦屬違法。

須知消防安全極為重要,所以大家一定要加緊留意,如分間單位外的走廊太窄、在分間單位外安裝阻塞逃生通道的門/鐵閘、原有的防火門被拆除或以不符合防火標準的門代替、分間單位有通氣口連接走火樓梯/防煙間、不能通往樓宇原有的第二道走火樓梯,均屬違法。另外,應注意在可居住的房間、浴室/廁所或廚房是否有窗及門可開啟。總括而言,「分間樓宇單位」應位於批准用作「住宅用途」的樓宇或在綜合用途建築物內批准用作「住宅用途」的部分;不應位於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樓宇內。

屋宇署舉報熱線:2626 1616(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

屋宇署網頁:www.b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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