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雷曼事件後,環球各國一直推進「大得不能倒」的金融改革。港府為確保監管機構有足夠權力處置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避免造成嚴重的系統性破壞,現正就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的有效處置機制,展開首階段諮詢,當中包括建議向銀行收取徵費,作為處置費用,以保障善用公帑。

終極手段防爆風險

處置機制是為應付任何一旦倒閉、會造成關鍵和具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出問題而設。政府建議的涵蓋範圍,包括所有認可機構。根據《結算及交收系統》獲指定的金融市場基建,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的結算所;以及某些持牌法團及保險公司。

銀行方面,所有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受影響,意味金管局將貫徹「大小皆管」的原則。

政府發言人解釋,前述的處置機制將作為挽救陷入財困金融機構的終極手段(last resort),當金融機構瀕臨倒閉,而清盤將對金融穩定造成影響時才需要啟動。

處置方案包括:由另一家金融機構負責繼續提供金融服務,全面履行所轉讓的申索;或透過實施債權換股權交易(又稱自救方案),恢復金融機構的持續經營能力;最後方法是將之暫時公有化。

由於現有法例未能賦權監管機構將金融機構的擁有權強制轉讓,及事前毋須得到股東和債權人的許可,加上現有處理程序需時,政府認為有需要另行立法。諮詢文件建議由金管局、證監會、保監處擔任處置機制執行機構。

為減少浪費公帑,諮詢文件建議一方面透過向金融機構徵費,逐步建立獨立處置基金,另外,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事後向業界另行徵費,以收回任何額外費用。

有效處置機制諮詢文件建議內容

處置機制涵蓋所有認可機構、認可結算所及某些金融基建、某些持牌法團及保險公司。

若評估金融機構不能持續經營和一旦倒閉會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便會運用處置機制。

處置程序力求保障存戶、投資者及保單持有人,在該前提下控制處置費用和保障公帑。

每個界別監管機構會負責執行職權範圍涵蓋的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

處置機制應支持官方強制債權人以自救形式進行處置。

設立「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遜於清盤程序」的賠償機制,限制行使處置權力時,可能會對特定人士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