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保險有不同種類,本文將探討不同類型的物業保險及該保險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類型的保險是財產保險 。「火險」或「大廈綜合意外保險」兩種保險都以保障大廈設施為主,當公共設施意外受損時,保險公司需向投保人作出金錢上的賠償。「火險」保單的保費會較為便宜。投保人要申報需要受保的大廈設施、保單會列明意外種類(如火災、水浸、地陷、撞車等),保單以外的項目不受保障。

相反,「大廈綜合意外保險」則只須列明不受保範圍,因此保障較大而保費亦較高。有些大廈為減省保險開支,隨便訂出保額,導致保額偏低的情況,當有意外發生時,可能會得不到賠償。

第二類型是責任保險,當中包括公共責任保險(俗稱第三者保險)。在大廈的公眾地方如發生意外,無論因管理問題(如地滑)或設施問題(如混凝土下墜、竹棚鬆脫、公共設施漏電、或其他因公眾設施引致第三者受損的事情)而引起的任何傷亡或損失,且事件被證實存在疏忽的成分受害人可向大廈業主索償。

法團考慮投保範圍

曾經有人向筆者查詢:要買多少保額的公共責任保險才足夠?以下幾點可供參考:1)針對聘有管理員的大廈,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要求保安公司或管理機構為大廈購買最少五百萬元保額的公共責任保險;2)《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8條及《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則規定:「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一千萬元。」;3)近十年的個案顯示,因疏忽引致的保險賠償金額,有接近三千萬元的數目;因此如大廈經濟情況許可,單一事故承保額,最好不少於三千萬元。法例並沒有設定公共責任保險的保額上限,管理人或法團應考慮投保範圍、物業用途作投保決定。

而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工保險)方面,法例規定:所有僱主都要為僱員購買保險,聘有管理員工的大廈亦無例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是根據僱員人數、工作類別(如保安員、清潔工人及維修技工)、薪金而釐定。在實行大廈管理工作,勿讓員工進行其工作類別以外的事情(如保安員不可進行設施維修或高空工作),否則發生意外時便難得到保障。

(上述資料只作參考性質)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理事 區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