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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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關注券商內地吸客

有證券行在內地招攬客戶時被指違法,證監會昨天向經紀行發出通函,澄清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業務的法團及個人的牌照申領責任。獲證監會發牌並由僱員或代理人在其他地方代為進行業務活動的法團,或被證監會視為要為該等人士行為負上責任。

該通函指出,如有關持牌法團的僱員在當地代為進行業務時,根據有關地區的法例是應領取牌照但沒有獲發牌照,或作不適當的行為,均可能引起證監會重大關注。證監會可能會以這類失當行為為理由,質疑該法團在香港獲發牌或繼續持牌的適當性。

近年本港證券行積極招攬內地客,不少券商將開戶文件帶到內地,客戶在見證人下簽署開戶文件後再帶回香港,並由本港持牌人士跟進。

拒為海外業務發牌

證監會指出,不會向在其他地區進行業務活動的個人發出牌照,儘管該人士可能是代表、或連同駐於香港並已獲發牌的法團進行有關活動。

如這類人士向證監會申請牌照,除非令證監會信納其亦會在港為隸屬的法團真確地執行受規管職能,否則證監會將拒絕其申請。至於已獲證監會發牌但沒有在香港真確地執行受規管職能的人士,可能會撤銷其牌照。

證監會提醒所有已獲發牌照或考慮領牌人士,為支持牌照申請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是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