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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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局匯率無自主

香港於一九八三年採用與美元掛鈎的聯繫匯率制度,是一種貨幣發行局制度,即本港的貨幣基礎是由外幣儲備(美元)提供十足保證。法例規定,三家發鈔銀行在印發紙幣時,必須先向金管局繳付1美元以換取負債證明書,作為發鈔的保證,才可發行7.8港元,並不能任意開動印鈔機。

發行貨幣受制外儲

貨幣發行局制度與中央銀行制度的主要分別是,在嚴格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貨幣發行完全受貨幣局的外匯儲備限制;而在中央銀行制度下,即美國所採用的,政府和商業銀行都可通過向中央銀行借款發放貨幣,而不受外匯儲備限制。因此,可以說中央銀行在制訂貨幣信貸政策上,自由度較貨幣局大;而理論上,港元匯率亦不是受國家操控。

事實上,貨幣發行局制度下,港府不能控制貨幣供應和利率,因利率由基準貨幣發行國制訂,貨幣總量取決於收支平衡,以及銀行體系中的貨幣乘數。

另外,港府不能利用匯率來調整外來因素對本港經濟的影響(如進口價格的上升),而只能透過工資和資產價格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