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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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仲裁事後補鑊 問題源頭監管無方

雷曼迷債事件暴露香港的金融監管制度漏洞百出。繼金管局下令銀行對投資業務施行實體分隔,以及證監會諮詢市場實施投資冷靜期等保障投資者措施後,政府又發出諮詢文件,建議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及投資者教育局。當日成千上萬的迷債苦主,最迫切是討回公道,卻發現求助無門,要曠日持久上街爭取,結果也不是人人滿意,稱不上圓滿解決。政府現在無疑是賊過興兵,事後補鑊。

金融糾紛透過調解與仲裁來處理,在其他主要市場很普遍,縱使形式有別,萬變不離其宗。所謂調解就是有爭議的雙方無法自行協商解決時,邀請獨立第三者作「中間人」,務求找到一個雙方接受的方案。如果仍是失敗,便會由這個第三者擔當仲裁,決定誰是誰非。調解及仲裁的好處是簡單快捷,費用有限。如果沒有這機制便只好到法庭解決,財雄勢大的金融機構自然無所謂,散戶隨時得不償失。

政府估計調解中心將來每年可處理二千宗投訴,絕對不是小數目,意味着一直存在很多涉及金融服務的投訴和糾紛,監管機構卻視若無睹,如果不是雷曼事件,這些問題不知何日才獲重視。事實上,監管機構目前引用的法規,例如監管銀行的《銀行業條例》,以及監管證券市場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主要針對市場參與者的違規行為,對於保障金融消費者是一片空白,財金官員也直認不諱。

不過,在香港引入調解及仲裁機制是否能解決所有問題呢?恐怕未必。首先,監管機構支援索償的投資者是非常重要,因為很多金融產品表面簡單,實質非常複雜,而金融機構肯定會比一般散戶「專業」,在實力懸殊下,投資者單打獨鬥的贏面不高。其次,調解及仲裁並非簡單說句誰對誰錯,當中必定涉及複雜的金融概念,有興趣做「兼職中間人」並且完全不涉利益衝突的金融專才是否足夠呢?

最後,離不開運作成本及收費。雖然調解中心首三年的經費由政府及監管機構負擔,但財金官員已明言中心將自負盈虧。換言之,羊毛必定出在羊身上,投資者自覺是受害者,如果還要花大筆錢才能討回公道,實在不公道。因此由金融機構承擔較多是合乎情理的,但成本問題肯定會成為抗拒引入新機制的藉口,如全部轉嫁其他客戶身上,便失去警惕作用。可惜,政府並未詳細交代。

金融機構需要清楚劃分投資及傳統業務,銷售時須有更多披露,到現在推行調解及仲裁,是回應了保障投資者的需要,但仍然流於頭痛醫頭。正如諮詢文件也承認投資產品日趨複雜,並且跨越銀行、保險和證券市場的傳統分界,所以監管必須有全盤策略,解決不同機構及產品接受不同監管的老問題,從最前線統一監管,否則監管真空及互相卸責的問題依舊,調解中心將來肯定其門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