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2010

金融糾紛調解限索50萬

雷曼事件後引發大量對金融機構違規銷售的投訴,政府昨日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協助調解金融機構與客戶的金錢糾紛,包括所有受證監會及金管局監管或發牌的機構共1,800家,並設定最高申索額50萬元。政府冀在下個立法會年度完成立法,即最快二○一一年出台。然而,銀行界對計劃普遍持反對態度,擔心機制被濫用。

王冬勝:成本勢升

建議成立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受影響包括證券行、基金公司、銀行等,如有向散戶出售產品或服務,須強制參與,但計劃不包括保險公司。

銀行界對計劃普遍持反對態度,擔心機制被濫用。銀行公會主席洪丕正相信,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助重建市民對銀行界的信心,但是否可行仍要視乎執行細節。滙豐銀行亞太區行政總裁王冬勝就希望能在保障投資者及保持銀行服務競爭力間取得平衡。他續指,監管規則的增加難免令成本上升,但冀能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將增加之成本轉嫁客戶。

美國不設申索上限

對於有指調解計劃下的最高申索額50萬元偏低,財庫局局長陳家強表示,這個水平已可涵蓋逾80%由金管局處理的金錢糾紛個案。

據悉,就算雷曼迷債事件,50萬元上限亦已涵蓋約80%的損失個案。政府與業界非正式諮詢時,證券行由於個案金額較高,認為50萬元上限合理,但銀行就不希望上限訂得太高,故政府最後建議設定50萬元上限。不過,根據美國的例子,並沒有設定申索上限。

陳家強指出,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可填補現時服務空白,因為監管機構只處理違規調查或處罰,不涉解決糾紛或下令機構賠償,調解中心沒有調查權力,不會與目前監管機構權力重疊,如發現有系統性違規行為(如雷曼事件),便會轉交監管機構處理。而國際經驗顯示,調解的成功率可高達八成或以上。

首三年經費公帑承擔

金融糾紛會先經金融機構的內部系統處理,如客戶不滿意,便要依客戶的意願進行調解和仲裁。如機構於仲裁後不作賠償,等如蔑視法庭。對於市場擔心機構於調解時可能不合作,財庫局官員指由於計劃是強制,金融機構亦要付出更多的個案費用,變相鼓勵它們做好本身的投訴工作。

政府預計中心每年處理約2,000宗個案,預算每年經費5,500萬元;首三年由政府、證監會及金管局承擔,往後則由金融機構分擔。調解中心將以公司形式成立,董事局將由政府委任。

由於設立調解中心涉及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諮詢期至五月八日,政府希望在下個立法年度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