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 浙江方林富炒貨店因在糖炒栗子的包裝袋上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貨店舖,顧客認為最字違反新廣告法,要求該店賠償一千元,更舉報到市場監管理部門,當局下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指涉用頂級詞彙賣廣告,罰二十萬元。

    禺垚(評論員)

    此事處理得似乎有點冷冰冰。從炒貨店的名稱來看,就能推斷出經營規模,二十萬元罰款對小店來說,無異是天文數字,若被這麼一罰,該店會不會一下子破產,雖說是罪有餘辜,但也讓人於心不忍。

    荊楚網

    李曙明(評論員)

    若執法結果得到部分人的同情,這樣的執法就有反思空間。支撐法律的基礎包括理和情,立法或執法有沒有可能為這種特殊情況留一個窗口,既能讓當事人因違法付出代價,也讓代價更符合公眾的認知,確有考量必要。

    錢江晚報

    王石川(網民)

    方林富認為自己的炒貨最好吃,但在廣告中也不能用最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違反廣告法誰就應該被依法處理。如果開了口子,其他商家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最字廣告?那麼廣告法的尊嚴何在。

    新浪微博